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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孩子幼儿园相撞伤唇 家长索未来整容费

幼教动态

2017年03月22日

幼儿园盥洗室内两个孩子不慎相撞,导致一方唇部受伤需面临整容修复,然而对于巨额的费用,涉事家长和幼儿园方面却始终协商不成。近日,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酌定另一方母亲和幼儿园共同补偿2000元,对于后期整容修复费,法院认定目前尚未发生,且无专业鉴定意见论证支持,暂不予处理。

彬彬和轩轩都是上海某幼儿园的幼儿。2015年4月15日上午近11时,彬彬、轩轩和贝贝在教室集体活动时要去小便,三人一同进入盥洗室。就在此过程中,彬彬和轩轩不慎相撞,导致彬彬撞在大理石洗手台盆边上,右嘴角唇出血。

幼儿园老师当即将彬彬带至保健室,对伤口进行处理并通知彬彬的父亲。对于事发经过,彬彬的母亲曹女士也向彬彬进行了询问,并联系幼儿园老师,对彬彬摔倒的情况进行了核实。当天,曹女士带着彬彬到医院治疗,轩轩的母亲也在事后通过幼儿园老师向曹女士支付了600元医药费。

今年1月,曹女士陪同儿子再次就诊时,被医院告知彬彬需在16周岁时进行整容修复手术。曹女士称,对于巨额的后期医疗费用,幼儿园领导向自己表示不再处理,轩轩母亲也拒绝支付后期医疗费用,才无奈诉至法院。

庭审中,轩轩的母亲辩称,自己一直抱着同情的态度积极配合幼儿园协调处理整个事件,但并不代表自己承认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园方也辩称,彬彬受伤不排除自身原因及轩轩意外碰撞导致,系突发的意外事件,园方并无过错,且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幼儿园在盥洗室内铺设防滑地砖及防滑垫,也有严格的盥洗室管理操作规范。彬彬受伤后,老师将其带至幼儿园保健室进行了必要的伤口处理措施。由于幼儿园方面已尽教育、管理职责,其无需承担民事赔偿。

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方面考虑到幼儿实际状况,在盥洗室内铺设防滑地砖及防滑垫,并设立了盥洗室管理操作规范。教师授课时,遇幼儿如厕,亦按规范进行操作。彬彬受伤后,幼儿园也在第一时间对其伤处进行了处理,并及时通知了其父亲。加之彬彬伤害发生于瞬间,幼儿园教师客观上无法预见,故应当认定幼儿园已尽教育、管理职责,彬彬伤害事件,其并无过错存在,曹女士要求其赔偿,法院难以支持。至于轩轩的责任,其与彬彬发生碰撞,两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均无过错存在。但彬彬毕竟因此受伤,轩轩及其监护人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在彬彬实际损失范围内对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示平衡。

最终,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判决,但对于曹女士主张的后期整容修复费,法院认为目前尚未发生,且无专业鉴定意见论证支持,本案不予处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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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宗庆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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