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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规明确,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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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6日

  据亲贝网小编了解到,从9月15日开始,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规明确,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根据新规,学前教育或将有这些改变……

  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教育内容

  《征求意见稿》在学前儿童章节明确,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保育与教育章节明确,幼儿园应当以儿童的生活为基础,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获取经验的需要,促进儿童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方面协调发展。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幼儿图画书,不得使用教科书。

  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

  幼儿园聘用应当进行背景查询

  新规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章节明确,国家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在幼儿园任教。

  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

  (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

  (五)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

  (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办幼儿园

  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章节明确,新建居住社区(居住小区)、老城及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为公办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扩建,以及利用公共设施改建等方式统筹解决。

  新规中提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新规同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举办幼儿园,为本单位职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提供便利,并为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统筹实施多种形式学前特殊教育

  针对弱势群体,新规规定国家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中的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免费学前教育。

  在特殊教育中,新规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学前儿童的数量、类型和分布情况,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进融合教育。

  幼儿园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前儿童入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设置幼儿园(班)。

  信息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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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亲贝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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