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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拟新草案:鼓励企业给奶爸放共同育儿假

观察

2017年11月28日

今天(11月28日)上午,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开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将在此次会议上审议。办法(草案)中提出,女方享受产假期间,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

江苏鼓励给男方放共同育儿假

二胎政策已经放开近两年,但不少家庭并不愿意生育二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妈妈们的焦虑,“生了孩子谁来带?”

此次办法(草案)中就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共同育儿假”。办法(草案)中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产假期间,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这样一来,加上男方原本已经能享受的十五天护理假,这样就至少有20天的假期,可以照顾妻子大半个月子。

此外,办法(草案)中提到,政府加大供给公益性零至三岁婴幼儿社区托管服务,制定托幼机构服务及收费标准。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托幼机构建设。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除了共同育儿假

妇女就业权益、妇女财产权益都明确了!

就业权益:女性求职有权拒绝提供与劳动合同无关情况

“我们女生求职,用人单位都会问,有男朋友了吗?打算什么时候结婚?以后生几个孩子?”记者日前在一场毕业生招聘会现场,听到不少求职女生这样的抱怨。

省政府妇儿工委副主任、省妇联主席缪志红介绍,目前,江苏省在校女大学生和研究生比例已超过50%。但是,就业率和就业岗位与之并不完全匹配,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仍然存在隐形歧视;加之国家二孩政策的实施,用人单位招录女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降低。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此次提请审议的办法(草案)中明确,除国家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外,各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 女性在应聘时有权拒绝提供用人单位要求的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财产权益

夫妻可互查财产 相关部门应提供信息

你家谁管钱?妻子有权查询丈夫的财产吗?

记者注意到,此次《办法(草案)》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查询制度,保障妇女对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其中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并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查询时,夫妻一方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

人身权益

政府给家暴妇女设立庇护所

家庭暴力是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受到侵害最为突出的问题。

此次,《办法(草案)》细化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配套措施,并强化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可操作性,如对于受暴妇女庇护场所的设置,兼顾江苏各地区的经济差异作出开放性规定:一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制定庇护所,庇护时间上限为15天,庇护对象既包括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也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有赡养关系的成年。另一方面,为节约资源并且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反家暴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单位参与庇护、救助受害妇女的工作。

(原标题:江苏鼓励给奶爸放“共同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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