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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教育一标准两办法:遵循教育和成长规律

观察

2018年02月08日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简称“一标准两办法”)近日出台。相关文件对民办培训机构的适用范围、基本条件、组织机构、师资队伍、场地设备、课程教材都有明确规定,而且还针对“营利”和“非营利”培训机构分别制定管理办法。尤为可喜的是,相关管理办法还专门设立了“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活动的特殊规定”,这正反映了政策制定者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特殊关注,抓住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关键领域。作为一名从事基础教育工作40余年的教育工作者,我为“一标准两办法”叫好!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文件还指出,要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严格办学资质审查,规范培训范围和内容。在我看来,上海的“一标准两办法”是对中央文件的贯彻落实,是对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对症下药”。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教育是科学,教育是有其自身规律的。什么年龄阶段学习什么学科,学习学科中什么内容,学习到什么程度都要遵循教育的科学规律,目前的依据就是课程标准。过早学习,过迟学习都不利学生的身心发展。如学习弹钢琴最早一般为四足岁;不到一定年龄学不会跳绳,甚至不能相差几个月;有理数的加减法,在小学阶段学习56课时不够,初中阶段26课时就行了。因此,反对加快、加高、加难,不仅是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需要,更是符合教育规律的要求。其实,不少初中生、小学生缺的不是“刷题”,不是各学科题目的加深、加难,而是提高支撑其终身发展、适应时代要求的关键能力,需要育人者不断改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提倡实践性学习、研究性学习、主题学习和跨学科学习。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针对性地指出:“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的,应当先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民办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语文、数学、英语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对于这些规定,我是非常赞同的。

竞赛本身并不是件坏事,关键是竞赛什么内容?竞赛在什么学段?竞赛的目的是什么?竞赛组织是否规范?以近年来社会上各类面向小学生的数学竞赛为例,我认为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其一,大众化。数学学科十分重要,而且,数学又是一门基础型学科,所谓基础型,是指学生今后不管选择什么专业,从事什么工作,都会有需求。因此,在基础教育阶段,人人都需要学习数学。但是特别喜欢数学,适合进行数学竞赛,甚至今后从事数学研究的毕竟是少数,或者说,极少数。社会上不少数学竞赛针对小学阶段,名目繁多。哪有这么多学生喜欢、适合数学竞赛?这绝对不符合人的成长规律。需要明确的是,数学竞赛没有获奖的还有大量优秀学生存在。在我校初三毕业生进入各类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学生中,数学竞赛获奖的并不多。由静教院附校初中毕业后进入上海交大附中,2017年被清华大学录取的3名我校毕业生都不是数学竞赛获得者。

其二,低龄化。小学阶段形象思维能力强,抽象思维能力弱,是这个学段的基本特征之一。小学阶段大肆搞数学竞赛不符合这个年龄阶段的成长规律。事实上,有许多学生在小学没有进过奥数班,甚至数学成绩平平,到了初中“爆发”潜能,在初中数学竞赛中获优异成绩大有人在。我校2012级初中毕业生李同学,小学成绩并不突出,直到进了初中,对数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学校只是给了他时间、兴趣和研究的机会。目前,他已是美国哈佛大学数学专业的大三学生。

其三,功利化。大众化和低龄化的弊端许多家长也有所知晓,但功利化的驱使,使许多家长让自己孩子走上大众化、低龄化的道路。也许一些竞赛的主办方也清楚小学数学竞赛的大众化、低龄化对学生发展不利,促使举办的目的只能是功利了。这就要求在严查严管违规开展竞赛和变相竞赛活动的同时,坚决杜绝这些竞赛证书与升学的“捆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贯彻市教委精神,不得将学生学科竞赛成绩或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和参考,并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民办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语文、数学、英语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这就是说,小学生数学竞赛不能办,其他考试学科的小学生竞赛也不能办。这是遵循学生成长规律,是很有道理的。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还对教材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指引民办培训机构在进行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时,能遵循课程标准,能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期望“一标准两办法”的公布,能进一步促进民办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增强民办培训机构的社会责任,提高民办培训机构的社会公信。期待社会各方携手,共同担当起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方位推进立德树人的重任。

(原标题:“一标准两办法”:“特殊规定”是对教育规律和成长规律的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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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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